94.03.24教育部製
一、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措施(2條)
- 1.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2.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3.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4.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5.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二、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3條)
- 1.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 2.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 3.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 4.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5.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三、校園安全規劃與定期檢視改善措施(4及5條)
- 1. 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 3.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
- 4. 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 5. 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並公告檢視改善結果
四、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28條)
- 1. 校園安全規劃。
- 2.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3. 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 5.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 6.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7.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8. 禁止報復之警示。
- 9. 隱私之保密。
- 10. 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性侵害事件處理之法源依據及教育機關應有措施
94.04.20教育部製訂
法源 |
相關單位應有措施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學校:
於知悉後應立即通報校安中心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當地社會局。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18歲以下):
「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地方政府: 1.督導及協助: 當地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及時通報及關切此事。 2.受理及司法程序: 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社會局受理通報後,進行司法程序,並 於確定性侵害犯罪成立後,對加害人及被害人提供輔導、教育及協助。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措施」、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準則 |
◎學校:
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置,學校內受理申訴之窗口為學務(訓導)處。
(1)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2)事件加害人如轉學至其他學校,學校應依本法第27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學校,以利該校進行後續追蹤輔導。
(1)彈性處理其學業成績及出缺勤狀況,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輔導及專業協助。 (2)提供並營造其就學或返校之友善與安全環境:確保其返校就學,學校師生支持接納之氣氛,並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3)調查處理期間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避免二度傷害
(1)依法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及推動防治教育。 (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
◎地方政府: 1.督導及協助: (1)教育局應依法及所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督導學校依法調查處理事件。 (2)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提供專業協助。 (3)縣市應整合相關局處資源協助並督導學校處理。 2.回應系統: 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及回報教育部。 ◎教育部: 依法督導北市教育局處理本案。 |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理之法源依據及教育機關應有措施(參考表)
法源 |
學校應有措施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措施」、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準則 |
1.通報:應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於教育部校園事件通報系統中即時通報)
2.調查處理: 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置,學校內受理申訴之窗口為學務(訓導)處。 調查小組之組成、專業背景及調查處理程序應依準則規定辦理。
3.加害人之處置: (1)事件經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2)事件加害人如轉學至其他學校,學校應依本法第27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學校,以利該校進行後續追蹤輔導。
4.被害人之協助: (1)彈性處理其學業成績及出缺勤狀況,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輔導及專業協助。 (2)提供並營造其就學或返校之友善與安全環境:確保其返校就學,學校師生支持接納之氣氛,並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3)調查處理期間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避免二度傷害。
5.機制建立及校園配套措施: (1)依法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及推動防治教育。 (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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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法處理權責表
學校層級 |
直接主管 |
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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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 |
國民小學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教育部(訓委會) |
國立小學(9所)
(政大附設實小、國北師附小、竹師附小、中師附小、嘉義大學附小、台南大學附小、屏師附小、花師附小、台東大學附小) |
教育部(國教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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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教育部(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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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 |
直轄市所轄公私立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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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高雄市 |
教育部(訓委會) |
縣(市)高中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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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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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中職、台灣省所轄私立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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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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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學校 |
縣(市)外僑學校(1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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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
台北美國學校 |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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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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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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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子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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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陸小組) |
*其事件處理是否適用本國法令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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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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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僑教會) |
性侵害事件處理之法源依據及教育機關應有措施
法源 |
學校 |
直接主管 |
督導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1.性侵害事件通報(113專線): 於知悉後應立即通報校安中心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傷害事件通報(113專線): 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當地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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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導及協助: 當地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及時通報及關切此事。
2.受理及司法程序: 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社會局受理通報後,進行司法程序,並於確定性侵害犯罪成立後,對加害人及被害人提供輔導、教育及協助。 |
依法督導直接主管執行。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18歲以下): 「知悉兒童或少年受傷害或強迫性交等保護事宜,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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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措施」、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準則 |
1.調查處理: 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置,學校內受理申訴之窗口為學務(訓導)處。 2.加害人之處置: (1)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2)事件加害人如轉學至其他學校,學校應依本法第27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學校,以利該校進行後續追蹤輔導。 3.被害人之協助: (1)彈性處理其學業成績及出缺勤狀況,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輔導及專業協助。 (2)提供並營造其就學或返校之友善與安全環境:確保其返校就學,學校師生支持接納之氣氛,並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3)調查處理期間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避免二度傷害 4.機制建立及校園配套措施: (1)依法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及推動防治教育。 (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 |
1.督導及協助: (1)教育局應依法及所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督導學校依法調查處理事件。 (2)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提供專業協助。 (3)縣市應整合相關局處資源協助並督導學校處理。
2.回應系統: 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及回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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