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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學期行事曆。
二、目的
(一)提供本校教師輔導專業知能進修機會。
(二)提昇本校教師對性侵害及家暴學生的辨識及警覺性,培養教師做初級預防及事後處理轉介的應變能力,期能提供學生更健全、快樂的成長環境。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
(二)承辦單位:本校輔導工作委員會
四、活動時間:上午10:00 ~ 12:00。
五、活動地點: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 會議室
六、參加對象:本校教師優先,以80人為上限。
七、研習內容:
(一)流程安排:
10:00~10:10 報到
10:10~10:15 主席致詞
10:15~12:00 家暴暨性侵害學生辨識及處遇
12:00~ 賦歸
(二)講師:蔡欣宜 社工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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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說一個人夠不夠成熟火候深不深,但到底怎樣才算是夠成熟有火候呢?這是一個相當難以評量的問題,因為成熟、火候只能以意會,而沒有數字化指標可以衡量。(杜書伍 )
一、單面向V.S.多面向
一個人在成長過程中,對於周遭事物的考量,最先大多只能專注於一件事物,然後逐漸進展到能夠同時兼顧多種事物。大部分人都曾看過這樣的現象,一個小孩子在餐桌上伸手要夾較遠處的菜時,經常會不經意地碰翻了靠近自己身前的杯子。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小孩子想要伸手穿過杯子去夾菜時,腦海中便只專注於要去夾的這盤菜,而無視於杯子的存在,因此很容易就把杯子碰翻了。隨著年齡漸長,小孩逐漸學會同時注意到二件、三件不同的事物之後,這種現象發生的機會也跟著降低。
在工作能力的培養上,也常見類似的情況。有些人總是習慣於單點思考,在考量一件事物時,往往只能注意到其中的一個單點,而無法同時顧及周遭相關的事物,使得思考、決斷的品質相當低落,掛一漏萬。而一個成熟、有火候的人,則會把各種相關的事物一起納進來做整體的考量,例如,思考這件事情如果這樣做,其他相關的事物會產生什麼連帶的變化;或是如果在另一個部分做出哪些配合,可以是整體效果更好等等,如此同時考量多重不同面向,所做出來判斷決策的品質也會較佳。如果一個人能同時兼顧到更多相關的面向,則我們可以說這個人越成熟、火候越深。

二、有形V.S.無形
人在判斷外界事物的價值時,只有先意識到事物的存在,才有可能進一步體認到它的價值。有些事物是有形的,只要看到、聽到,就能意識到它的存在;但無形的事物卻看不到、聽不到,只能靠著「想像」來感知它的存在。一個人如果只能用眼睛、耳朵來意識事物的存在,而無法用想像、體會的方式來感知事物,便無法體認到無形事物所具有的價值。然而,無形事物所能產生的價值,卻永遠大於有形的事物,因此,一個人從只能看到有形價值,進一步到能夠體認無形價值的存在,便反映出這個人的成熟度與火候。
舉個例子來說,一般人就業時,所獲得的薪資是有形的,工作的學習成長環境卻是無形的,而一個好的學習環境能帶給個人能力更大的成長,與更好的發揮,個人得到的成就也因此更高,所以其價值遠高於有形的薪資。但許多人在選擇工作時,卻看不到這些無形的價值,於是往往只單憑眼前薪資的些微差距就做出決定;越是成熟的人,則越能夠認知到學習環境的重要性,而會選擇好的環境以謀求更大的無形價值。

三、短期V.S.長期
耕耘與收穫之間,通常會牽涉到時間長短的問題。有些事物在投入之後,很快就能得到回收,不過,其效益持續的時間也比較短暫,效益反映結束之後,必須再次投入,才能再產生效益。另外也有一些事物是需要長期的耕耘,而且在短期內不見得可以看到明顯的效果,但是,其效益的卻是源遠流長地延續發酵,且時間越久,產生效益的放大倍數越大,所能得到的整體成效也會因此百倍於短期效益。
但投入之後可以馬上回收,表面上看起來是一件相當誘人的事情,許多人都會被此吸引,因此在思考與決策上便容易傾向於注重眼前立即的效益,卻未能重視、或沒有耐性從事長期的耕耘,形成所謂的「短視」。而一個成熟的人,則能夠忍受短期效益不明顯的現象,而選擇長期耕耘,追求長遠的效益,我們說一個人「有遠見」,意思便在於此。因此,我們從一個人對於事物的判斷與決策上,是偏向於只求短期效益,或是懂得追求長期效益,便可以衡量出這個人的成熟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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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 )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

第 4 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或學校不得拒絕。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 7 條
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主動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第 9 條
家長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其參與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家長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育內容。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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